美华管理传播网【人力资源管理学微课堂】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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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本章重难点分析(1)劳动合同掌握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程序以及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的判定。(2)劳动争议理解劳动仲裁程序;学会运用正确方法处理劳动争议。(3)劳动安全卫生了解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 知识点1劳动合同的含义和特征一、 劳动合同的含义劳动契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认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劳动合同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主体的特定性2、主体意志的限制性3、合同履行中的隶属性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劳动过程的完成,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5、劳动合同是通过双方选择确定的6、劳动合同是有偿的合同7、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 知识点2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标志和形式1、劳动合同订立的标志有三种情况(1)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或有效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期限分类: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知识点3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原先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履行,所以,需要对双方劳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在客观情况发生相应变化时,双方应当对劳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时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后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下是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应当变更其工作岗位。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除了对其进行相应培训外,还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4.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者变更等。5.劳动者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已经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6.单位发生转产、重大技术革新、调整经营方式等,变更劳动合同。7.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在变更劳动合同时,除了采取书面形式外,还应当注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因,并保留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证据材料。 知识点4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结束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立法规定,,并有各自严格的限制条件和程序。解除种类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知识点5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 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宜告死亡或者宣生 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宜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贵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电店 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二十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知识点6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一、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1、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 (1)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3)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1、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并不是给予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而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一一种安抚方式;2、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有其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性,但是具有一定的赔偿标准。其标准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就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并公布的当地的人均居民收入情况,一般以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是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准。 知识点7无效劳动合同的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制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这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也是其合法性的重要表现。劳动者没有委托他人代签,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企业的单方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指令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或者是他人在无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劳动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集用人单位坚持该合同有效,可以自与单位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还可以在劳动仲裁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劳动争议 知识点1劳动仲裁程序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子受理的决定。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受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理曲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撒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知识点2劳动争议的处理一、 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点1、定义广义: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狭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所发生的争 2、劳动争议的特点主体:限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团体内容: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1、个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2、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因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所规定定的权利与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因主张有待确定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3、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1、一般规定2、特殊的劳动争议3、社会保险争议 4、事业单位人事争议5、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6、加付赔偿金争议7、退休人员再就业争议8、停薪留职、内退、待岗及放长假人员再就业争议9、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1、着重调解原则2、合法、公正、及时原则3、“三方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件我法》第8条。县领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五、劳动争议调解1、定义,基层群众调解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协商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方式。 2、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村委会或居委会设立(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指在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组织 3、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调解协议将作为法院裁判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六、劳动争议仲裁1、概念。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 2、特点(1)公正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企业、工会三方代表组成。(2)及时性。程序简单,快捷效率。(3)强制性: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3)仲裁庭(4)“一案一庭”原则(5)独任制(6)合议制(7)仲裁员:兼职和专职 4、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主要实行地域管辖(1) 地域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管辖范围的标准(2) 一般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3)特殊地域管辖:法律物别规定,如:争议企业和职工不在同一区域,由工资所在地仲裁委管辖(4)专属管辖:我国公民和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我国领域的,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一级仲裁委管辖(5)级别管辖:各级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极限6)区(县)一级:管辖本区普通争议(7)市一级: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8)省一级:一般不直接受理案件,只负责指导全省劳动仲裁工作。 5、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仲裁时效的期间及起算: 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6、 劳动仲裁中的举证责任1.基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2.特别原则:特定情况下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七、劳动争议诉讼1、定义。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此外,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它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实践中-般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的衔接(1)不需申请调解和仲裁,直接进入诉讼(2)经过调解进入诉讼(3)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4)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5)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3、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2)特殊原则:《解释(一》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解释(三)》第9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认定,劳动者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发生劳动争议时的主要证据(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主要证据,合同中双方确定了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因此,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对法律规定中不清楚的方面加以填补。(2)《员工手册》:尽可能制定比较详细的《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相补充,应该包括员工不当行为、工作要求及员工福利等内容。(3)其它证据:《解聘函》、工资签收单、病假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医生的处方等, 第三节劳动安全卫生 知识点1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定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指厂矿企业等生产单位,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在组织劳动和科学管理方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它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因此,生产单位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法律所提出的要求,也是保障各种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的具体措施。 知识点2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1963年国务院发布、1979 年重申继续执行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制度:企业单位内部的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劳动保护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要在企业行政和工程技术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做好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所有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不得违章冒险作业,并有权拒绝服从各级领导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有权制止其他人员的违章作业。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管理制度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 是所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依据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清项目的缓急轻重,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力求少花钱,多办事,效果好。要明确规定各项计划措施的完成期限和负责人。 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包括一切有关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及职业中毒为目的的技术措施,即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措施项目、生产辅助设施和安全生产教育方面的措施。 (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依据劳动部1996年1月11日颁发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①厂级安全教育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②车间级教育的内容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③班组级安全教育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招工人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工人)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3) 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办法或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和采取经常性的检查,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4)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年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卫生检查一般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派监察员随时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行为。同时,企业要对内部的安全卫生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厂、车间、班组和各职能部门要经常不断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应组织定期检查。除此之外,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常对其专业性问题进行检查,如电气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防火防爆、防暑降温等等。 (五)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对厂矿企业贯彻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进行亍监的制度。我国监察制度采取以国家监察机构为主体、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体系。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法规主要有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谋矿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卫生监察规定》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等。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 国家安全监察制度,即国家有关机关依法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其主管部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并纠正和惩处违法行为的制度; 专业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即即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各级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贯彻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它属于内部监督的性质: (3)群众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即各级工会会组织对厂矿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迸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它属于社会监督的性质。 除上述外,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还包括劳动保护监察员资格的认定、劳动保护监察机 构的职权及对安全监察机构及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奖惩规定。 (六)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国务院于1991年2月22日颁布了《企业职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并自当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执行。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伤亡事故的分类。伤亡事故依不同同的标准可作不不同的分类:(1)依导致伤害原因的不同可分为因工伤亡事故和非因工伤亡事故。(2)依造成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①轻伤事故,是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②重伤事故,是指经医生诊断成为伤残或者能成为伤残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严重骨折和严重脑震荡的;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大拇指轧断一节,其他任何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节的:脚趾轧断三只以上或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残废可能的;内部损伤、出血或伤及腹膜的等等。③死亡事故,是指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心事故,最指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3)按事故类别可分为物体打击伤害事救、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淹源、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墙、等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受压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事故2.伤亡事故报告。发生伤亡事故时,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报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发生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者录像并详细说明。 3.伤亡事故的调查。 对于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安全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对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其他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被调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调查完毕后,应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参加事故调查的单位。 4.伤亡事故的处理。事故调查结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对有关责任者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企业生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贵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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