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管理传播网,中国经济管理大学,工商管理MBA专业资源库(29年)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八小时,包含午休时间吗?

2023-9-20 09:01| 发布者: 徐老师| 查看: 76| 评论: 0|原作者: 徐老师

摘要: 最近有网友在讨论,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八小时包含午休时间吗?今天小智带大家一起看一下。 工作八小时包含午休时间吗 对于此类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主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考勤管理中是否 ...
最近有网友在讨论,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八小时包含午休时间吗?今天小智带大家一起看一下。


工作八小时包含午休时间吗

对于此类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主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考勤管理中是否有明确规定。

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

1.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包含午休时间。此种情况下每天的八小时工作时间包含了午休时间,劳动者在此时间段如有工作需要,应协调好午休和工作的关系。

2.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不包含午休时间。此种情况下须确保员工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午休时间,否则该午休时间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导致用人单位承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3.规章制度并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包含午休时间。如产生争议,劳动者主张该午休时间实际为工作时间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的,该午休时间也会被认为是工作时间。

以上第2、3种情况在司法裁判中也有体现,根据(2019)浙民终814号“……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作息时间和轮班方式计算王梅的实际工作时间,合理合法,艾斯公司在二审中亦陈述午休和用餐时间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上述劳动者无法自行支配的时间不应认定为休息时间,因此关于应扣除夏季午休时间和每天两次的用餐时间,本院不予采信。”以及(2019)陕民申91号“……因成勇并未提供润德公司不允许在吃饭、休息时间离开岗位的充分证据,故其以上、下班时间均为工作时间,因据此计算加班费的主张,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延长工作时间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除了上面提到的,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工时制度都适用于《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特殊工时制度下,用人单位也可不用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标准工时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当支付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费。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60条 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2、综合工时制度。执行综合工时制度的企业,在一定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如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的,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综合工时的工作时间是在一定周期内计算的,并不能具体到天或者月。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3、不定时工时制度。因不定时工作制较为特殊,不受法律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亦不适用法律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67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最后,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工作时间是否包含午休时间,并做好制度的宣贯。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加班审批制度,防止员工出现不必要的加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最新评论

联系我们

社区首页|美华管理传播网|中国经济管理大学|中国营养治疗网|北京管理培训|天津管理培训|重庆管理培训|哈尔滨管理培训|上海管理培训|深圳管理培训|浙江管理培训|广东管理培训|新疆管理培训|内蒙古管理培训|青海管理培训|广西管理培训|西藏管理培训|吉林管理培训|沈阳管理培训|辽宁管理培训|河北管理培训|山东管理培训|安徽管理培训|福建管理培训|海南管理培训|贵州管理培训|四川管理培训|湖北管理培训|河南管理培训|安徽管理培训|江西管理培训|深圳管理培训|广州管理培训|珠海管理培训|香港管理培训|免费公益MBA培训|台湾管理培训|中国管理传播网|全国管理培训认证网|经理人的网上家园|中国管理人才库|经理圈|Archiver|手机版|美华管理人才学校|学校新浪微博V|管理考证|MBA公益课堂|律师声明: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网站地图

黑公网安备 23018302010102号

QQ

GMT+8, 2024-4-29 15:05 , Processed in 0.025432 second(s), 25 queries , Gzip On. ICP备13013142号

Powered by Discuz! Templates yeei! © 2001-2010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