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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东来解除员工的劳动案件全胜!(附判决书,信息太丰富了)

2024-3-26 13:21| 发布者: 徐老师| 查看: 22| 评论: 0|原作者: 徐老师

摘要: 胖东来解除员工的劳动案件全胜! (附判决书,信息太丰富了)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在涉及违法解除的案件中,与胖东来有关的劳动争议全胜(仅限于目前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信息)。胖东来是如何做到的? 劳 ...

胖东来解除员工的劳动案件全胜!

(附判决书,信息太丰富了)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在涉及违法解除的案件中,与胖东来有关的劳动争议全胜(仅限于目前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信息)。胖东来是如何做到的?


劳动合同法实行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解除员工必须有法定理由,除规章制度外,必须固定事实,法院还要审查合理性。比如下面的案例,没有第一时间服务顾问都被按严重规章解除了。胖东来的解除细节,也得值得各位企业学习


注:胖东来公司不止一家,以下统称为胖东来。



案号:(2022)豫10民终255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5年10月1日任某入职被告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并签有《劳动合同书》。


2021年1月任某参加胖东来《各项管理制度-修正案》-《服务制度》的培训学习,并于2021年1月6日签字确认。2021年3月任某参加《胖东来各项管理制度》的培训学习,并于2021年3月21日签字确认。


2021年7月胖东来管理人员在巡场监督过程中,发现任某工作不符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经报告部门主管并查看员工工作视频后,认为任某所在的工作区域,当顾客进入该区域时任某在整理货物,没有给顾客积极主动的服务,已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2021年9月10日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或依据为:根据《胖东来各项管理制度》之服务违纪制度第1条规定:为顾客服务时不主动、不热情;第2条规定:在顾客有需求时,未及时放下手中的工作上前接待顾客;公司将对你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于2021年9月10日寄出,2021年9月13日签收。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作为现代商业服务型企业,应当具有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员工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才能保障企业高效运营,提供高质量的优质服务,进而提高社会效益。……


关于任某主张被告胖东来向任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1718元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胖东来提供的视频中,任某任某在顾客在挑选商品时,没有第一时间接待顾客,在整理货物。被告胖东来提供的《迎宾前工作流程》显示点货理货时间为9:00-9:30。《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于2021年2月25日制定,2021年4月1日生效,并于2021年3月组织公司员工培训学习,任某任某在《员工签收承诺表》上签字确认,上述事实证明任某任某认可《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且《胖东来各项管理制度》注明:“严重违纪制度经调查属实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影响公司形象,对当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促销调离胖东来所有门店”。且任某任某的行为确实违反《胖东来各项管理制度》之服务违纪制度第1条、第2条之规定,属于严重违纪。故被告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根据《胖东来各项管理制度》之服务违纪制度第1条、第2条规定出具《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且任某任某为过错方,故被告胖东来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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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胖东来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支付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处理,直至解除合同。《胖东来各项管理制度》注明:“严重违纪制度经调查属实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影响公司形象,对当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促销调离胖东来所有门店”。《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有效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公司组织员工培训学习,上诉人在《员工签收承诺表》上签字确认,上诉人认可公司规章制度,对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所了解并知晓后果,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出示证据,本案上诉人在顾客挑选商品时,没有第一时间接待顾客,而是整理货物,其行为确实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中约定的严重违纪行为,胖东来依据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胖东来未成立工会,其直接向上诉人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通知工会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胖东来未支付工资迫使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胖东来已经足额支付了上诉人工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上诉人主张胖东来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依据不足,其主张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号:(2020)豫10民终858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6年5月1日,王某进入胖东来处工作。2016年1月1日,原、胖东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是夜间安保。


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15日王某两次迟到,根据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较重违纪制度的规定,一年内第一次违反较重违纪制度对当事员工扣50分,第二次违反任一条款视为严重违纪,胖东来拟对王某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8月15日,王某不再到胖东来处工作,回家等待处理结果。2019年9月14日,胖东来向工会提出对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同日,工会研究决定同意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当日下达了许胖[2019第21号]关于与王某同事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当日到胖东来办理工作交接并进行了离职面谈,并在违纪处罚单上签字确认,胖东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办理停缴社保保险通知送达给王某,王某作为被送达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2019年12月26日,王某就本案劳动争议向魏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魏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引起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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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中,王某一年内两次迟到并在违纪处罚单上签字确认,胖东来根据管理制度较重违纪制度的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王某要求胖东来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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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胖东来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王某在胖东来任职多年,对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常理应当了解;另结合证人证言以及王某在违纪处罚单上的签字确认事实,也可以印证上述判断。王某上诉称规章制度没有公示,其在处理文件上的签字行为是受到诱骗、利诱的情况下做出的,不存在旷工的事实,在胖东来已经提交抗辩证据的情况下,王某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应承担不利后果。基于王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原因,胖东来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一审对解除行为的效力所作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豫10民终280号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3月26日耿某入职胖东来。2021年3月24日、25日耿某参加《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培训学习,并于2021年3月25日签字确认。2021年胖东来服饰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在浏览检查员工工作视频时,发现耿某在盒裤袜子营业区工作时间,有顾客挑选内衣裤时持用POS机理货,未按照规定首先接待顾客。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17日,在胖东来百货服饰四楼办公室公司主管与耿某一同沟通事情经过,录音中载明整个事情经过,录音中耿某对违纪事实予以认可,但对违反劳动制度辞退后没有补偿不认可。2021年8月29日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与耿某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或依据为:根据《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之服务违纪制度第1条规定:为顾客服务时不主动、不热情;第2条规定:在顾客有需求时,未及时放下手中的工作上前接待顾客;公司将对你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于2021年8月30日寄出,2021年8月31日签收。被告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视频中显示在顾客挑选商品时,原告耿某在整理货物及查看POS机,没有第一时间接待顾客。被告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迎宾前工作流程》显示点货理货时间为9:00-9:30。另,2020年8月-2021年8月工资表及奖金表均显示耿某进公司时间为2009年3月26日。2021年9月2日耿某向许昌市魏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许昌市魏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许魏劳人仲案字[2021]19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作为现代商业服务型企业,应当具有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员工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才能保障企业高效运营,提供高质量的优质服务,进而提高社会效益。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向耿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636.9元及经济赔偿金105273.8元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视频中,原告耿某在顾客挑选商品时,没有第一时间接待顾客,在整理货物及查看POS机。被告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迎宾前工作流程》显示点货理货时间为9:00-9:30。《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于2021年2月25日制定,2021年4月1日生效,并于2021年3月24日、25日组织大众服饰后勤看车员工培训学习,原告耿某在《员工签收承诺表》上签字确认,上述事实证明原告耿某认可《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且《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注明:“严重违纪制度经调查属实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影响公司形象,对当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促销调离胖东来所有门店”。原告耿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之服务违纪制度第1条、第2条之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被告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根据《许昌市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之服务违纪制度第1条、第2条规定出具《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与耿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图片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支付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处理,直至解除合同。《胖东来各项管理制度》注明:“严重违纪制度经调查属实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影响公司形象,对当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促销调离胖东来所有门店”。《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有效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公司组织员工培训学习,上诉人在《员工签收承诺表》上签字确认,上诉人认可公司规章制度,对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所了解并知晓后果,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出示证据,本案上诉人在顾客挑选商品时,没有第一时间接待顾客,在整理货物和查看POS机,其行为确实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中约定的严重违纪行为,胖东来依据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胖东来未成立工会,其直接向上诉人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通知工会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胖东来未支付工资迫使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胖东来已经足额支付了上诉人工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上诉人主张百货服饰公司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依据不足,其主张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2021)豫1002民初4437号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6月7日周某入职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3月20日周某参加《胖东来各项管理制度》的培训学习,并签字确认。周某工作部门为童裤部门。2021年3月17日,周某申请休假10天(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28日);2021年6月28日申请休假10天(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9日),《休假申请单》中本人承诺:“期满后3日内及时到公司报到,期满不到且未办理书面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无故迟到及早退3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周某于2021年7月10日-2021年7月19日实际休假10天(未书面申请但在内部系统中已审批),上述年休假结束后周某未返岗。


2021年7月19日,原周某骑电动车未戴头盔被人拍到,胖东来对周某做出辞退处理,原告周某不服,于2021年7月28日找胖东来办公室与工作人员郭燕燕、李世一说明原因,录音中胖东来表示不对周某做出辞退处理,可将其调至其他岗位,周某称回家思考。2021年8月2日,胖东来出具《限期返岗通知书》,通知周某于接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回到工作岗位或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公司将依据《胖东来各项管理制度》之严重违纪制度的工作规范第14条规定:无故旷工(迟到及早退3小时及以上视为旷工),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将对当事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限期返岗通知书》于2021年8月2日寄出,2021年8月3日签收。2021年8月4日上午,周某到许昌市与胖东来工作人员沟通情况,称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没有心情在这个岗位上,被告工作人员对其反复劝导,表示希望原告留下来继续工作。在沟通过程中周某情绪激动喝农药(除草剂),工作人员打120后将其送往许昌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2021年8月12日周某出院。2021年8月19日周某以未戴头盔被辞退及喝药住院为题通过抖音进行发布。


2021年8月21日,胖东来出具《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21年8月21日,终止的事实、理由或依据为:根据《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之严重违纪制度工作规范第14条规定:无故旷工(迟到及早退3小时及以上视为旷工);严重违纪制度素养规范第8条规定;违反公共道德,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在抖音平台传播虚假事实),公司将对你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于2021年8月21日寄出,2021年8月22日签收。胖东来提供的《大众服饰四楼考勤》显示,2021年7月21日-2021年8月25日周某均为缺勤。另2020年8月-2021年8月工资表及奖金表均显示周某进公司时间为2008年6月7日。2021年9月2日周某向许昌市魏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当日,许昌市魏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许魏劳人仲案字[2021]1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超出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作为现代商业服务型企业,应当具有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员工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才能保障企业高效运营,提供高质量的优质服务,进而提高社会效益。


本案中,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胖东来向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820元及经济赔偿金113640元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休假逾期后未上班。在双方沟通情况过程中,周某经胖东来多次劝导其留下继续工作后,仍表示不愿继续在公司工作。胖东来提供《大众服饰四楼考勤》显示2021年7月21日-2021年8月25日周某均为缺勤。


2021年8月21日,被告胖东来出具《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或依据为:根据《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之严重违纪制度工作规范第14条规定:无故旷工(迟到及早退3小时及以上视为旷工);严重违纪制度素养规范第8条规定:违反公共道德,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在抖音平台传播虚假事实),公司将对你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于2021年2月25日制定,2021年4月1日生效,并于2021年3月20日组织大众服饰员工培训学习,原告周某在《员工签收承诺表》上签字确认,上述事实表明原告周某知晓《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原告周某在休假结束后,在其收到返岗通知后,较长时间不返岗上班,存在严重旷工事实,被告胖东来根据《胖东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之严重违纪制度工作规范第14条规定出具《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9)豫07民终574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胖东来提交违纪调查单显示:2018年2月23日,孙某被顾客投诉,自述经过如下,“2018年2月23日,我在朝鲜面档口刚给顾客下锅两份朝鲜面,后面还有三四位顾客先来,在排队等我做朝鲜面,这时白吉馍档口来顾客,要我给她做白吉馍。白吉馍档口的员工都不在,一个人公休了,另外一个人休息三个小时去休息了,我档口的顾客还在排队,没法及时过去帮她做。旁边凉皮、炒凉粉和炖锅也没人在岗,我也没法叫别人过去帮忙,就婉转的跟顾客说白吉馍的师傅不在这,我忙完我这边就马上过去帮你做,顾客就去投诉了,公司就把我开除了”。


2018年2月25日,胖东来向孙某送达违纪处理通知单,对孙某违纪处理结果“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孙某做出辞退处理决定”。孙某于同日收到该通知单并在违纪人意见处明确表示有异议不申诉。2018年2月27日,胖东来向孙某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终止日期为2018年2月27日,终止方式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或依据为“《各项管理制度》中严重违纪制度中服务规范第32条为顾客服务时,未按照服务标准为顾客服务,引起投诉。请于5日后(即2018年3月5日前)办妥离职手续及相关事宜。你的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2月23日。”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孙某诉称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即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即胖东来解除合同,故认为胖东来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在一审法院审理中,胖东来提交违纪调查单、违纪处理通知单、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原告因在工作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以辞退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孙某因违反胖东来单位规章制度而以辞退的方式被解除劳动合同。现孙某要求胖东来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本案中,孙某要求胖东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胖东来以孙某在工作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辞退的方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向孙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此后因双方产生争议,胖东来并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孙某认为胖东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5)许民终字第1701号



原审查明


孙某原系胖东来公司的一名员工


2012年11月16日,胖东来公司制定公司日常管理考核制度。该制度于2012年11月23日经胖东来公司第二届职代会讨论通过,并于2012年11月26日起生效。2012年11月28日,孙某签收该制度。该制度第三条第8项规定:不向上级请假,无故旷工(包括加班)第一次扣50分并扣三天工资,第二次解除合同。


自2014年8月2日起,孙某在未向胖东来公司请假的情况下,擅自不到胖东来公司处上班。2014年10月13日,作出敦促孙某回到胖东来公司工作或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书,并以邮寄的方式向孙某送达了该份通知书。在该份通知书中,胖东来公司告知孙某旷工的事实以及逾期不回到胖东来公司工作或办理离职手续,胖东来公司将依据本公司制度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但是,孙某仍未按照胖东来公司通知的要求回到胖东来公司工作或办理离职手续。2014年11月10日,胖东来公司在事先征得公司工会同意的前提下,以孙某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天为由,作出了终止与孙某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并委托刘静菲及本公司员工马丽于2014年11月12日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向孙某丈夫刘鹏送达了终止与孙某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


孙某与胖东来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孙某应遵守胖东来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胖东来公司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孙某自2014年8月2日起,在未向胖东来公司请假的情况下,擅自不到胖东来公司处上班。胖东来公司在敦促孙某回到胖东来公司处工作或办理离职手续无果的情况下,根据孙某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事实,在事先征得公司工会同意的前提下,作出了终止与孙某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并将终止与孙某劳动关系的通知书送达孙某丈夫。胖东来公司该终止与孙某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于法不悖。



二审法院认为


孙某2014年8月2日打电话辞职不上班,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胖东来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解除与孙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孙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胖东来公司做出了给予辞职的劳动者经济赔偿金的意思表示,故孙某上诉要求胖东来公司支付60000元经济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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